在谈到“宗教”这一阶段或意识形态时,黑格尔概括前面各意识形态的发展阶段时说:“在前此所讨论过的诸〔意识〕形态里,这些形态大致区别为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无疑宗教也曾经出现过作为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4]从这段话里,可以明确看出黑格尔认为在“宗教”这一意识形态出现以前,精神发展的阶段主要是(一)意识、(二)自我意识、(三)理性、(四)精神(即客观精神)四大阶段。以后,他一方面把宗教和绝对知识当作精神发展的最后两个阶段或形态,另一方面,他又把宗教和绝对知识当作体现或实现绝对精神的两个环节。他说,宗教是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又说,在宗教里“表象的内容是绝对精神”[5]。这意思是说,宗教是通过表象(表象包括想象、神话、象征、形象思维等)去把握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只是通过表象体现在宗教里,而绝对知识、哲学则是通过纯概念去把握绝对精神,或者说,绝对精神是通过概念体现在绝对知识或哲学里。所以黑格尔写道:“精神〔这里应了解为绝对精神]的最末一个形态…就是绝对知识。绝对知识是在精神形态中自己认识自己的精神。”[1]因此我们有充分材料足以表明黑格尔认为,精神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绝对精神,而宗教和绝对知识是体现绝对精神的两个环节或形态。在这里,逻辑或哲学所研究的中心内容或对象绝对知识也仍然是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意识形态之一。
译者导言:关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
[1]请参看M.Φ.奥符襄尼科夫著:《黑格尔哲学》,1959,莫斯科版,第52页;及1959年俄文本《精神现象学》IO.H.达维多夫序,第xxx页。
[2] 初版此处尚有“我们这个分法基本上和苏联近来研究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同志相一致”等字。——编者注
[3]必须指出黑格尔的目录表,有许多麻烦和费解的地方。他用(A.)、(B.)、(C.)标明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三阶段。同时又用(AA.)来标明理性本身,用(BB.)、(CC.)、(DD.)分别标明作为精神的理性,作为宗教的理性,作为绝对知识的理性。这样也有一定道理,即把理性当作精神现象学的中心,把后三者,都当作从属于理性的环节,但却不能表达在这里潜伏着的、在“精神哲学”中明白提出的客观精神与绝对精神的阶段性和差别性。拉松及荷夫麦斯特多少看出了这种困难,他们在所校订的版本中,除沿用黑格尔所用的拉丁字母标章节外,又用拉丁数目字Ⅰ.Ⅱ.Ⅲ.…Ⅷ等标成八章。(本册译本的目录表也还是照样译过来。)把两种不同的标章节的方式兼采并用,在我们看来,也还是有困难。因此,我们这里划分阶段不纯以目录表为准。
[4]荷夫麦斯特本《精神现象学》,第473页。
[5] 同上书,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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