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以前,在1802年黑格尔所写的《论德国的宪法》[1]一文中,他强调,真正的〔资产阶级〕国家,须有“共同的国家权力”,而国家的权力和国家的健康与团结力量的试金石不在太平安静的时候而在对外战争的时候。他指出,当旧的日尔曼人太自由散漫,“个人隶属于全体只是在风俗、宗教、看不见的精神和一些主要的利益方面。在其余的地方,他不容许他自己受全体的限制。”他认为“一个国家要求一个共同的中心,一个君主和代议机构,把关于对外关系、战争和财政的权力集中起来。这样的中心又必须具有必要的权力以指导这些事务,以执行它的决定,以维系各个部门使从属于它。”而他指出,事实上“日尔曼的政治机构只不外是各个部门从全体中取走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罢了”。因此黑格尔断言,“按照国家的概念和国家权力范围的科学考察来加以规定的话,就可以看见,德国不能够真正地被称为一个国家”。
黑格尔认为,在过去,习俗、教育、语言,特别是宗教,曾经是人民团结的主要纽带,而现在却被认作偶然的、不必要的方面,它们的纷歧不能妨碍把人民群众组织成一个国家。因为“那些歧异的因素在近代国家中可以依靠政治组织的技术设法把它们保持在一起”。
他看见德国各邦的散漫,经不起对外战争的考验。甚至明确指出“德国不能真正地被称为一个国家”。他也认识到单靠旧时封建社会那种风俗习惯、宗教、教育、语言文字的统一,作为一个近代〔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是不够的,国家的统一主要要靠政治、军事、财政权力的集中领导、执行的统一。因此他站在资产阶级立场鼓吹部分从属于全体,国家要有一个权力中心。他要求“这个权力的中心必须受到各族人民的尊重而取得稳定,必须在一个不变动的君主身上得到保证”。
精神现象学(上卷)
[1]以下各引文都引自:《黑格尔哲学选集》,1953年纽约近代丛书本,第527—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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