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动变本体之一切秉赋有所变化(例如冷与热,黑与白,10重与輕和其它类此的)而物体也跟着演变者,这些秉賦亦称素質。(四)各种品德之称为“素質”者,通常就指善与惡。
这样,“質”实际有兩类含义,其中之一应为本义,“质”的第一义就是本体的差異,列数的素質就具有这类基本差異,这些差異有
15关事物的怎是,但这些限于不在动变中,或不作动变論的事物。第二义是事物在动变中所起的質变与动变差異。品德的善惡屬于这类;質变为这些动变表明了差異,有些活动良好,有些活动卑劣;在
20一方向的活动可以成德达善的,在另一相对的方向活动,就墮德济惡了。以善惡为素質的,尤于生物为然,于生物中,尤以有意旨的生物为然。
章十五
25 事物之“关系”<相关〉,①(一)如倍与半,三倍与三分之一,一般說来,就是那些相互以倍数或分数为函受的事物以及那些相互为超过或被超过的事物;(二)如那些能热的与能受热的事物,那些
80能剪切的与能被剪切的事物,一般說来,就是主动者与被动者;(三)如計量与可計量的事物,認識与可認識的事物,感覚与可威覚的事物。
(一)第一类的关系辞有因“数与数”及“数与一”的有定或未定的关系而言者,如“倍与一”是已定的数关系,至于說“若干倍大”,35虽則也是一个数关系而它与一的关系則未定。說这是某物的一半1021a大,这是一个已定的数关系;說这是某物的 $\frac { \pmb { n } + 1 } { \pmb { n } }$ 倍②則对另一物是未定的数关系,犹如若干倍大与一的数关系未定一样。那些超过
△14
1020b
①“关系”論题另見于“范晴”章七与命題卷四章四。
② τò πóιν πρε τo πμν à ρσν直譯为“那个未定数在上的与一”和“在下的未定数”之关系;用数学公式表明为
那个未定数+1 n+1那个未定数 或 n 倍。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