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質的范圍内,“二”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們也必須象詢問何謂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疇上詢問“一是什么”;仅說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諸顏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
30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闕失(如无光則成闇)。于是,假如一切現在事物均为顏色,諸現存事物就該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該是特殊的某一色,卽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为乐調,它們也該各是一个数,这些
35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單位之“一”,將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
1054a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为言語,它們就該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該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为直綫图形,它們該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該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論点适用于一切科屬〈种类〉。所以,当在
5被动,在質,在量,在运动各范疇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單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該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則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逼之一;于各范疇各事例的各数与諸本体,論点也相同。
10 于是,这“一”〈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沒有一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諸色中我們所必須寻取的本一卽是“一色”,类乎如此,在諸本体上,我們所必須寻取的“本一”就該是“一本体”了。由于“一”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疇上分別相符于各范疇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幷不独自投入任
15何范疇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也不入于質的范疇,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諸范疇中);說是“一人”与說“人”,在云謂上几无所为差異(正象实是之无所离異于本本或質或量一样);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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