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量与其它范疇上也如此;質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質,量也不15 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長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須先有一已經完全实現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質量等則不須先有另一質量,只20 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章十①
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該如是;这样,問題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
25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則幷不存在。圓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注>公式;然而圓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体,而銳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則銳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
30人。但是后者却被認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②
也許,我們該說“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其中1035a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別一事物的計量,这一命意暫予擱置。讓我們先研究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質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兩者之粽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質就可說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質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組成的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則肌肉为其一5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質);銅是整个銅象的一部分,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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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章十以下与章六以上,各章相承,論述(章三首句所提)那些应用于本体之主要对象。七、八、九章另成“創造各式”一論題。
②章十至十二,研究“以怎是为定义”而引起部分与全体孰先孰后的問题。此章分析定义之全公式与其各部分公式。凡名学定义,“全体先于部分”;但于物質粗成而論,“部分先于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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