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那象的一个部分。(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質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10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質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則在物質的含义上作为圓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則由这些物質导成,可是弧与銅相比拟,弧之成圓型与銅之为銅球相比拟.則弧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講,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
15 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們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質。①因为即便是綫分割为兩半,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說綫由半綫組成,人由骨肉組成而得有半綫
20与骨肉的怎是,綫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質;这些确是综合本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拟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們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持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則必不包
25括。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們原来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則不然。那些以物質与形式相結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銅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質。(那些不包括物質的事物,或非物質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消,
30——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粽合实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銅球消失于銅,加里亞消失于骨肉,还有圓消失于断弧。(这里圓是作为具有物質的事物看的。“圓”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圓,亦可
35b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圓物体,我們就称之为一个“圓”)
眞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討論,問題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以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銳角的公式,而銳角的公式依凭于直角;因为人們用直角来界說銳角,說“銳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圓与半圓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圓用圓来界說;照样,
1C35b
1035a
Z10
①以字母的音注为物質而組成音节。臘制字母与空中書写字母有形状,而不会发声,在音节上均不必管它們。“可感覚物質”这里只指“可听到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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