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这还需在差異中再区分出差異;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屬
10的一个差異,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屬,再进而求其差異。假如要說得真确,我們不能說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們这样說这就显見缺乏才識);我們应該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別才是脚式的差異。这种分类过程繼續
15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異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異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異就該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們在定义中說明一事物,所用詞
20語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異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們說“动物有脚,而是兩脚的”,也就是說“有脚,有兩脚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們的說明也一再重复一差異有多少級,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25 于是,假如逐級进求差異中的差異,达到了最后一級差異一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們若用偶然素質来作区分,例如將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異將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諸差異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卽
30是最末一差異。我們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級顛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說人是“一个兩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說兩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本中,这就說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間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
35 所制定义,我們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質时就此为止。①
章十三
1038b 讓我們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問題。有如底层与怎是与兩者之粽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逼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們已講过其中之二,怎是②与底层;③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
Z13
1038a
①亞斯克来比謂此章訂正柏拉图学派于“定义”問題上未尽通达之处,
②见本卷,章四至六,十至十二, ③見本卷,章三。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