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已,一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結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現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詞与“实是”这名詞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幷非事物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
20为之“原理”者幷非为之本体一样;但我們要問,凭什么原理,我們可使事物簡化为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說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屬于自己,不屬于
25任何其它事物,只屬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則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其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張“意式”能够30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們又說,意式者“以一統多”,在这一方面講,他是錯了。他們这样做是因为他們不能在可感覚个别本体以外明識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們將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本,我們是知道0.11a的)—“意式人”与“意式馬”仅是可感覚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卽便我們沒有見过星辰,我們也应会假想它們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們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們即便不知道无咸覚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該应有一些无威覚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詞5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組成。
章十七
讓我們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屬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許从这里我們对于脫离可感覚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讓我們从这起点上追索。所謂“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問一“此物何以屬之彼物?”这个文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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