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他說在可感觉事物与通式以外,还有数理对象,数理对象具有中間性,它們異于可感觉事物者为常存而不变,異于通式者为每一通式各独成一体,而数理事物則往往許多相似。
通式为其它一切事物之因,他因而認为通式之要素卽一切
20事物之要素。“大与小”之参于一者,②由是产生了数.故数之物因为“大与小”,其式因为“一”。他同意毕达哥拉斯学派所說元一是本体,不作其它实是的云謂,也同意他們所說数是一切事物所由成实的原因;但在涉及“无限”时,他不以无限<无定〉为一个單純原
25理,而用“大与小”为之構成,并举示有所謂“未定之雨”关于这一点他是特殊的,他認为数离开可威觉事物而独立存在,这也与
ari他們相翼,毕达哥拉斯学派認为事物即数。他將一与数从事物分离
30开来.又引入了通式,这些与毕达哥拉斯学派紛歧之处大抵由于池对事物定义的研究引起的(早期思想家全不运月辩証法③);他將“”以外的另一原理,作为“未定之兩”,是因为他相信除了素数
937 b
①数理对象或譯数理事物,指算术数与儿何图形。
②原文“0et“τovùe”或作“roEiδ”(依禁勒的考証),这就应譯为“参于意式者”。
③参看卷Γ,章二,1004b17—27。又卷M,章四,1078b22—27。
④ρων大多作素数解,但全句不能尽通,故海因弦(Heinze)建議以πpl:T改正πρ óTωv。亞历山大原曾語釋πωTv可作奇数解。罗斯英譯本註明此語卡尽精确。一与“未定之二”所能制成为数只是二及二的連乘数;参看卷N,10319一12。柏拉图在“巴門尼德”143C-144A,說明三出于一与二,三以上各数可由二与三之乘积制成。柏拉图原文在“三以上各数”似乎包括了一切数在内,未言明“素应为例外”。参看1084a5註。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