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下的問題是“等”所以与上兩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闕失”。这不能于大小兩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这必須兩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兩涉而不能單引其中之一(例如,“这是較20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这又拜不是一个必然闕失:因为这拜非每一不較大不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屬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較。
于是“等”,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可大亦可小;这作为25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兩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間体)。至于非善<佳>又非惡〈劣〉之兩反于善惡者則幷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粉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題往往不是純一;可是那非白又非黑的顏色恰也是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則照这样,闕失性云謂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顏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圍之内,但就30 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以那些人將这类短語随意应用,因为不善亦不惡的是善惡之間体,就說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間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須有一間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評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論証。因为前一語确屬兩相反間的粽合否定,〈兩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間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間156b体;在后一語中,鞋与手兩者之間則拌无“差異”①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兩物屬于不同的門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井非一律,〈所以不能屬对,也不能为兩者找一間体>。
章六
5 我們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問題。假如“多”絕对相反于“”,这將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結論。“”將成为“少”或“少些”,①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为多,“二”亦当为“多”;于是“一”就必須是“少”,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誰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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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a
①参看1055a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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