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为无通式的事物上也引出了通式。依照这个原則一切事物归屬多少門学术,这就將有多少类通式;依照这个“以一統多”的論点,①虽是否定,亦将有其通式;依照事物灭坏后,对于此事物的思15 念拜不随之灭坏这原則,我們又將有已灭坏事物的通式,因为我們留有这些事物的遺象。在某些比較精审的論辯中,有些人又把那些不成为独立級类的事物引到了“关系”的意式,②另有些論辯則引致了“第三人”③。
一般而論,通式諸論点,为了意式的存在消失了事物,实际上20我們应更关心于那些事物的存在:因为从那些論点出发,应是数<2>为第一,而“兩”却在后,亦卽相关数先于絕对数。④此外,还有其它的結論,人們紧跟着意式思想的展开,总不免要与先所执持的諸原理发生冲突。
又,依据我們所由建立意人的諸假定,不但該有本体的通式,
25其它許多事物都該有(这些观念不独应用于諸本体,亦应用之于其它,不但有本体的学术,也有其它事物的学术;数以千計的相似諸疑难將跟着发生),但依据通式的主張与事例的要求,假如通式可以被“参与”,这就只应該有本体的意式,因为它們的被“参与”拜不
30是在屬性上被“参与”,而正是“参与”了不可云謂的本体。举例来說明我的意思,譬如一事物参加于“絕对之倍”也就参加了“永恆”,但这是附帶的;因为这“倍”只在屬性上可用永恆作云謂。⑤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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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見于柏拉图“理想国”596A。
②見柏拉图“裴多”74A—77A,“理想国”479A—480A。
③見于柏拉图“巴門尼德”132A,D一133A。其要义謂如果X符合于“人的意式”而确定它是“人”,必須有一个“第三人”,俾在它身上,雨个人格可以合一。参阴本書卷Z1039a2,以及“范辯糾謬”178b36-179a10。
④柏拉图以“未定之雨”(àoρiσtosδvas)为制数雨原理之一。参看1079a18詰釋。
⑤可感覚的成倍之事物井无永恒性。絕对之倍(δtλσioàtτ)是有永恒性的。事物之参加于“倍”自可获得倍的本性与其性,但事物所以参与“倍”是参与倍的本性(卽算术上的倍乘作用),井不为要得其屬性如永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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