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些人④以“異”与“别”为一之对成,另有些人⑤以“众”凶 一〈單>之对成。但,照他們所說“事物皆出于对反”而論,“不等”应 为“等”之对,“異”应为“同”之对,“别”应为“本”之对,那么仍当以 20“众”对“一”为宜,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議;因为多之对为 少,众为多性,則其所对应是少性,这样“一”恰就轉成为“少”了。
“一”显然是一个計量。⑥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本性分明35的,底层事物,例如音乐(音阶>的單位为四分音程,量度的單位为一指或一脚⑦或类此者,韻律的單位为一节拍或一音节。相似地,就1088a重力而論其單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質計質,以量計量。(計量是不可区分的,于前者以級类論,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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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括柏拉图在内。
②不能肯定是那一位柏拉图学漏。
③似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④似指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
⑤似指斯件雪浦。
⑥参看卷△章六;卷Ⅰ章一。
⑦δóxtλo:原义为“手指”,用于計量时一指約当今四分之三寸。釋法云“朝露名义集”数量篇述古印度度量:一弓合四肘,一肘合二十四指节;一肘合一尺八寸;則“指节”亦为四分之三寸。此与希古度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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