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而以科屬来取定义就不同于以其組成部分来說明事物。①
再者,如以科屬为原理,則应以最高的科屬,抑应以最低的品15种为之原理?这也是可以引起爭論的。如果認为愈普遍的总是愈近于原理,則明显地,最高科屬应为原理;因为这些可以作一切事物的云謂。于是,全部事物如可分多少基本科屬,世上就將有多少20 原理。这样,实是与元一均将是原理与本体,因为这些是一切事物的最基本云謂。但无論“”或“是”又都不可能或为事物的一个独25 立科屬;因为科屬中各个差異必須各自成“一”并成“是”;但科屬脫离其所涵有的各个品种,就不应該涵有其间差异的云谓;那么如果“一”或“是”作为一个科屬,其中所有差異均不会成“-”而为“是”可是若把原理作为科屬,則一与是倘不是科屬,也就不能成为原理,又諸間体包括其差異一直到最后不可复为区分者为止,在理30論上应为科屬;但实际上,这个,有些或被認为是科屬,有些則未必是。此外差異之可称为原理,也幷不减于科屬,甚至可說更接近于原理;如果差異也称为原理,則原理的数目实际將成为无尽,尤其99a 是我們所假定为原理的科屬愈高則所涵的差異也愈多。
但是,如以元一为更近于原理,而以“不可再分割者”为一,所謂不可分割者就指每一事物在数量与品种上为不可分割而言,于是凡不可再分割的品种就应先于科屬,而科屬則可以区分为若干
5 品种(“人”不是个别諸人的科屬),那么,这应是作为最低品种的不可分割物,为更近于元一。又,凡有先天与后天分别的事物必与其所先所后的事物相联系(例如“二”若为列数中的第一个“数”,各个品种数以外便不能別有一个科屬数;相似地各样品种“图形”以
10外也不会别有一个科屬“图形”;这些事物的科屬倘不脫离其品种而存在,其它事物的科屬也应如此;要是有可分离而独立的科屬,
999a
998 b
B3
①998a20—b14答案见于卷Z,章十、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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