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作为图形是同一的;但它們于三角而論却拜不是相同的。
(丙)若为求其“怎是”而所得定义无異者,这样兩件事物也称35之为一。这样,不管事物或增或减,只求其不离于定义,仍还是一,1016b例如平面图凡符合于图式定义的就应为一。一般說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間上,在空間上,或在定义上不可区分的,总說是一。邢些不容区分的事物,只要尙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5一;例如兩件事物,若作为人而論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物一类;于計量,就同为計量一类。
現在我們可以辨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些則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为一,就是
10其中的一类。这个“二”可以出于延續,或出于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續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們也就不可以“一”計,而以“多”来計算它們了。任何事物若有量而延續,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統一性的型式,我們不称之为一;例如見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
15在一起,还不能說这是“二”[鞋];我們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縫成为鞋,具备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一”。正由此故,在所有的綫中,圓是最真实的“一”,因为它“完全”。(三)一之所以为“一”是数的起点;我們最先認知每一級事物
20必始于第一計量;所以“一”是各級可知事物的开端。但每个一<單位>在各級事物中不尽相同。这里是一个四分音符①,那里是一个母音<元音>或一个子音<輔音>;那里又是另一个重量單位或另一
.个运动單位。但所有各“二”总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現在將那个
25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沒有一个位置的,称之为一“單位”;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而有位置的称之为“一点”;在一个量向上能区分的
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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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δσ(音辉:第埃雪斯)西方旧裔本多用原文(音譯)。另見于“动物之发生”卷一章十五,“解析后篇”卷一章二十三。此字用作音乐术語,近似今之“四分音符”(demi-demi-quaver);奥温(Owen)譯“解析”一書中有計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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