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的数,或是若干火或若干土,或若干單位;但其怎是則为各物在混合中的比例;这已不是一个数而是一个混合数比(或是实体的或是其它类别的数比)。
于是,无論这是一般的数或是由抽象單位組成的,数非事物25的物質,亦非公式或式因,也不是事物的有效原因。当然这也不是終极原因。①
章 六
人們可以提这問題,因为事物的組成可由一个容易計算的数或一奇数②为之說明,这样,事物可由数获得什么好处。事实上,
30蜜水并不因为是三与三之比而成为更佳,沒有特殊的比例,只是适当地冲淡了的蜜水較之可用数表示而过度濃甜的蜜水恰还更为合适。又,混合物的比例是数的相加,不是相乘,例如这是“三份水加之于二份蜜”,就不能是“三乘二”。因为事物的相乘者其科屬〈物类>必須相同;所以1×2×3的乘积必須是可以1为之計量,4×5
35 ×6必可以4为之計量,所有乘积必以各个原乘数为之計量。于是水之数为2×3时,火之数就不能同时而为 $\mathbf { 2 } \times \mathsf { 5 } \times \mathbf { 3 } \times \mathsf { 6 } _ { o }$ ⑧
1093a 假如一切事物必須参加于列数,許多事物必成为相同,同一的数也必然会屬此物又屬那物。于是,数是否原因?事物因数而存在么?或这并不能肯定?例如太阳的运动有数,月运动也有数,—以至于每一动物的寿命与成長期无不有数。于是,这些数未6必不能成为方、或立方以及有些相等或有些倍乘?一切事物被假定为必参于数,而习用諸数之范圍又常有所限,因此相異的事
N6
1092 b
①自第五章1092b8至第六章1093b20各节批評基本上針对着毕达哥立斯学派理論。
“奇数”(π∈ττω),这里很难明了亚氏的意旨,比例井无奇偶之别。亞历山大解为相似于1:3之比。卷A章五986a23—30奇数与善符合。
③若然如此,則其义將成为:每一火分子等于30水分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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