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福柯批判“经济主义的权力观”。这种权力观实际上就是法律权力观的变种,包含有两种形式:法律—自由的权力观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坚持权力问题上的经济主义。前者反映在18世纪哲学中,把在法律上承认的法律主体间的契约当作社会合法权力关系的依据,认为权力在于法律主体的权力和能力,权力能像商品一样被拥有、交换和转让。福柯要摆脱契约论和权力让渡说的束缚,使权力分析脱离被规定的和合法的权力关系,从而指向包含在监禁、孩子抚养、治疗和教育等实践中的局部权力关系。后者虽然批判了有关权力的社会契约论和法律自由观,但仍然认为所有权力关系都归因于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最终都基于单一的经济关系之上。显然,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包含了一种权力的经济功能主义。福柯对此提出了三点批评:首先,马克思主义通常假定经济关系的再生产是权力关系的主要功能,福柯虽不否认权力关系像受制于其他关系那样受制于经济关系,但福柯否认权力关系在所有领域都是相似的,都受制于一个事先给定的中心原则。其次,马克思主义倾向于把权力关系领域等同于国家机关,其结果就是马克思主义要么忽视了政治学以外的权力关系,要么就是把所有权力关系都归结为国家关系了。福柯强调我们不仅要分析以国家形式出现的权力,也要分析以亚国家形式或邻国家形式出现的权力。最后,马克思主义夸大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把虚假意识当作权力关系的工具。福柯贬低意识形态的重要性,这是福柯批判法律权力观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仍然保留着权力分析的法律模式,只是用经济上的统治阶级取代了君主,用经济主体代替了法律主体。在福柯看来,正是基本的权力关系构成了经济基础。
在权力问题上,无论是性压抑假说,还是法律权力观及其两个变种法律自由的权力观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都依据一种十分重要的单一本质(法律、经济、国家、构造主体、压抑)来理解权力,都认为权力具有一种必然的、本质的形式,因而都对权力作了本质主义的理解。如果说本质主义的权力观谈论的是唯-·的具有单数形式的权力,起消极作用的权力,那么,福柯谈论的却是多种多样的具有复数形式的权力,起积极作用的权力。福柯不把权力看作一个神秘的本质,而是把权力看作一种并不具有必然的本质形式的关系,强调权力在于其实施,因而对权力作了非本质主义的分析。
第四章 主体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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