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差不多成了管治者的治理理由。
16世纪末随着不断涌现的公共事务(respublica)问题而来的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向治理者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要求治理者学习和实践治理艺术,从而既不同于君主的统治,也不同于基督教牧领制度的引领。也就是说,国家理由的治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一个依据功效原则逐步自我完善和趋于合理的过程。国家的确立就只为了维持、维护公共事务的日常运作和治理,这也是国家的合理性所在。如果说以往的君主权具有法学一神学基础,那么16世纪的治理权则需要合理性论证。“因此,重商主义、管治国家、欧洲平衡:这些都是这种遵照国家理由原则的新治理技艺的具体形式。这也是依据一种以国家为原则和应用领域的合理性进行治理的三种方式,而且是相互协同的三种方式。”①
福柯概述了在国家理由治理问题上,马基雅维利与弗朗西斯·培根之间的三点差别②:鉴于马基雅维利探讨了大公如何不被夺权乃至失去公国的问题,从而关注的主要对象是大公的敌手而非人民,重在为使大公表面上更显得权威合法而献计献策,弗朗西斯·培根则论述了好的治理应该预防可能的暴乱和骚动,于是治理所关注的焦点就是危险的难以对付的人民,重在预防暴乱的经济措施和舆论导向。而培根的治理思想对经济和舆论这两大现实领域的重视被福柯视为导向了后来的重商主义用来考量经济的政治实践。虽然培根与马基雅维利的观点有差别,但福柯认为他们两人都还是以国家名义的理由来思考治理问题,虽然培根和他的同时代人会谈论财富、贸易,但他们从不提及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的人口。
在福柯看来,国家理由是以国家名义对人进行治理的艺术的合理性,而治理者想要治理得合理就必须知道那些保持国家力量及其发展的要素,就必须了解国家本身的现实力量和资源,就必须了解和运用“统计学”。因而,国家的问题“不再是了解整套法律或需要时熟练运用这套法律,而是要掌握一整套刻画了国家本身之现实的技术知识”①。以国家名义的理由的治理对象已从马基雅维利的大公的敌手逐渐转变为人们的经济活动和公众舆论。福柯试图阐明国家作为一个根本性的政治问题的焦点如何真正出现在治理术的历史上和权力实践的领域内。福柯只把国家看作一种建立在治理实践之上的政治性类型和实践方式,而不是一个在历史和现实中威胁并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冷酷怪物。由于国家只出现在一个从16世纪起被治理化的社会里,国家也就只是治理、治理术的一个横生枝节,治理并非国家的一个工具。②这意味着福柯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既不赞同神权论、暴力论,也不接受契约论和阶级压迫论,而是倡导国家治理说。
从“解剖政治”到“生命政治”—福柯政治哲学研究
① Michel Foucault, Naissance de la biopolitique, Cours au Collége de France, 1978—1979, Seuil/Gallimard, Paris, 2004,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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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Michel Foucault, Sécurité, territoire, population, Cours au College de France, 1977—1978, Seuil/Gallimard, Paris, 2004, pp.27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