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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剖政治”到“生命政治” 福柯政治哲学研究 · 第 20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2 · 第九章 正当合理地治理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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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剖政治”到“生命政治” 福柯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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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正当合理地治理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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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就是要求治理理由进行自我限制。针对国家治理在对内关系上的无限目标,福柯发现了对国家理由所作的两种限制:以往神学、法律实施的是对国家理由进行的外部限制,而从18世纪中期开始的新治理术的治理理由根据自己的目标、遵循在所有情况下总是有效的一些原则并按照治理实践的运作情况自行做出了内部限制。鉴于外部限制是法律为君主权力设置界限,聚焦于君权的合法性与否问题,反对君主滥用权力,内部限制则是治理者运用政治经济学进行自我限制关注的是治理实践的成功与否问题,反对治理过度,追求适度治理和治理实践的合理性。在此,福柯对政治经济学作宽泛理解,指的是能确保一个国家强盛富有的所有治理方法,并且其基调应该是较少治理,而不是指关于生产和财富流通的严格分析这样一种狭义理解。这种对治理权力进行的内部限制,这种尽可能治理得少的技艺并未废除或扬弃国家理由,而是从内部增强和提炼了国家理由,从而维护、发展和完善了国家理由。如果说16世纪至18世纪初,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是国家的宪政问题,那么,从18世纪末直至今天,政治哲学的基础问题就是治理的节制性(frugalité)问题,就是要用尽可能少的治理干预来使具有自然机制的市场运转,也就是自由主义的问题。

当然,福柯也不忘提醒我们,市场自由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政治经济学与公共法这两者之间还是从属关系,只不过公共法的重心在不同时期发生了转移而已。如果说在18世纪中叶以前,公共法的重心是确定君权合法行使的界限,那么从18世纪末起,公共法的重心就是通过两个途径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实施进行司法限制。一是革命性的道路,卢梭式的或法国大革命式的道路,它基于生而自由的法权思想,提出了权利的合法性和不可让与性问题,从而确定治理权力的边界。一是激进主义的功用性道路,从治理实践本身出发,依据治理干预的效用性边界来规定治理的权限。功利主义是一种治理的技术学,而完全不是一个思想体系。福柯发现这两条道路对法律作了不同理解。第一条道路把法律看作集体意志的表达,第二条道路则认为法律是区分开国家公共权力干预空间与个人独立空间所产生的结果。与此相应也有两种自由观。第一条道路把自由看作行使某些让与或不让与权利的自由,而第二条道路则把自由看作被治理者之独立于治理者。这两种法律观、自由观体现了19世纪甚至20世纪欧洲自由主义的含混特征:既不互斥甚至还汇通,但又互异。

第九章 正当合理地治理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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