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柯的梳理,从中世纪到近现代,西方社会先后有牧领权力、戒训权力(pouvoirdisciplinaire)和生命权力占据各种力量关系的主导地位。近代政治合理性及其生死游戏就是“以国家名义的理由”(raisond'Etat),通过一整套特定的治理技术而在17、18世纪发展起来。治理以国家为名义、以国家为目的来进行,也就意味着国家取代了基督教的上帝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所占据的地位。相较于牧领权力是以基督教名义实施的,戒训权力是“以国家名义的理由”实施的,生命权力则是以自然现实的名义实施的。笔者的探讨自然从“以国家名义的理由”和“戒训”说起。
有人把“raison d'Etat”、“ratio status”翻译成“国家理性”,把“ratiopastoralis”翻译成“牧师理性”,把“Ratio diaboli”翻译成“魔鬼理性”,把“ratiogubernational”翻译成“治理理性”等,也有人则把“raison”、“ratio”翻译成“理由”、“以………名义的理由”,本人还是倾向于采用“理由”一说。因为无论是意大利法学家博特罗(GiovanniBotero)、思想家帕拉佐(Palazzo),还是德国史学家开姆尼茨(B.Chemnitz),都侧重于以国家的形成、强大、秩序、安全、和平、幸福等来定义“以国家利益为名义的理由”,把国家的名义与国家追求的目的统一在一起。显而易见,符合这种国家名义、国家利益、国家目的之任何治理技术自然就是合理的,因为这些治理技术遵循了国家这个被治理对象的自然本性。福柯强调:国家理由的学说设法确定国家治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何不同于上帝治理世界、父亲治理家庭、修道院长治理修道院。①“理由”、“原因”和“理性”虽有联系,但还是不能与其画等号。“以人民利益为名义的理由”显然不同于“人民的理性”。如果我们像谈论人的理性那样谈论国家理性、社会理性、共同体理性,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理性的私人使用和公共使用之间的张力问题?学界也早已就这一译名问题展开了争论。我曾经特地咨询过巴黎高师荣休教授克洛德·安贝尔(ClaudeImbert)对“raison d'Etat”的理解是否是“以国家名义的理由”,教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福柯认为从外部政策上讲,国家理由的治理具有有限目标,法律是国家理由的外部限制原则,而从内部政策看,管治国家则有无限目标,政治经济学是治理理由的内部限制原则。其实,我们都清楚地知道,“raison”、“ratio”也是一词多义的,兼有“理由”、“原因”、“情理”、“理性”等多重含义。无论是单纯译为“理性”,还是单纯译为“理由”、“原因”,都可能不够全面,但就“以什么为名义的理由”其实是一种借口而非理性来说,“理由”相对说来较为接近文本原义。
绪 论
① Michel Foucault, “«Omnes et singulatim»: vers une critique de la raison politique", Dits et écrits, IV, 1980—1988, Éditions Gallimard, Paris, 1994, 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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