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阿伯拉尔不同意洛色林把共相仅看做一种声息,而认为共相是有所指谓的,是人们理智中的概念。“当从意义方面来考察词的性质时,就有一个有时是字,有时是事物的问题,并且通常事物的名字和词的名字是相互转换的。”②共相本身不是实体,它所指的实际存在也不是一种实体的事物。“凡共通的词,它本身在本质上似乎是一个单个事物,但是通过命名却使它在多数事物的名称下成为共有的;显然它是依据这种名称,而不是依据它的本质,表述多种东西。不过,这一群事物本身是名词的普遍性的原因,因为……只有那包含着多数的东西才是共相,而事物与词的这种普遍性,这些事物自身是没有的。”③共相所指是“无限的事物”,即个别事物之间的某种相似性。每个事物都具有一个或若干个形式,人的理智根据直觉和想象进行抽象活动,使这些形式脱离开实物从而形成概念即共相。阿伯拉尔从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方面具体地分析了共相问题,具有一定的辩证思想。后人把他的这种观点称为一种温和的唯名论或“概念论”。
(三)伦理思想
从唯名论原则出发,阿伯拉尔把善恶归诸个人的意向和良知。他认为,一个行动的是非,不在其后果,而在其行动者的动机。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做同样的事情,由于意向不同,其行为的好坏也是不同的。一切从善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善的,一切从恶的意向出发的行动都是恶的。恶没有实体,而是善的缺乏,是不当为而为之,或者当为而不为。阿伯拉尔还给道德上的善恶加上了一个神学前提:“我们的罪恶,乃是对造物主的侮蔑。而犯罪,就是藐视造物主,那就是,不为他的缘故而去做那为我们所相信应该为他而做的事情,或者是不为他的缘故而去舍弃那为我们所相信应该舍弃的事情。”④意向之为善,其标准不在于行动者自以为善,而在于它的确被人们尊崇为善的,在于它所倾注的事物本身是使上帝喜悦的。阿伯拉尔强调道德的评判在于个人的主观动机,预示着一种个体主义的倾向。此外,除了上帝的好恶之外,他也把公众的舆论看做是评判善恶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道德世俗化的倾向。
①法]阿伯拉尔:《对波尔费留的注释》。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52\~255页。
②同上书,256页。
③ 同上书,258页。
④[法]阿伯拉尔:《伦理学》,3。转引自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3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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