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四条方法论原则中,笛卡尔首先确立的是普遍怀疑的出发点、理性的权威和衡量真理的标准。他要求对一切知识采取怀疑的态度,只接受那些被心智(理性)明确地认识为真的东西,而且确定了真理的标准,那就是清楚明白、无可置疑。所谓“清楚”就是对象界限分明,与其他的对象判然有别,不混杂。所谓“明白”就是对象明显地、位置适当地呈现在心灵面前,不暗昧,不模糊。①在第二条原则中,他概括了分析的方法,亦即将那些复杂的对象或命题逐步分解为不可再分的简单对象或命题,弄清楚其内部的性质和结构。第三条原则概括了综合方法,即按照合乎理性的秩序重新组合被分解开的要素,使我们的认识从最简单、最容易理解的对象开始,逐步上升到最复杂的对象的知识。第四条原则类似完全列举或归纳方法。归纳是对直观的补充,当我们对某个事物的知识不能运用直观的时候,就只能用归纳了。笛卡尔的归纳不同于培根的归纳,它不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而是列举出与问题有关的全部事实和详细目录,非常全面、精确,无一遗漏,同时列举还应该准确和有顺序。通过有顺序的完全列举得出的结论尽管没有直观那么可靠但仍不乏确定性,得出的结论是可靠的。
笛卡尔在他的方法论原则的基础之上,建立了理性演绎法。
(二) 理性演绎法
按照笛卡尔的观点,哲学作为一切知识的基础,必须是从一个清楚明白、无可置疑的基本原理推演出来的严密的科学体系。所以,他以几何学为模型,将演绎法看做哲学的根本方法。
一般说来,笛卡尔的理性演绎法包括两个部分,即直观和演绎。所谓“直观”既不是感性直观也不是神秘的直觉,而是“理智直观”,它是一个清晰而周详的心灵的无可置疑的概念,仅仅由理性之光突然而出;它比演绎本身更确实可靠,因为它更简单,虽然演绎也不可能被我们错误地使用。所谓“演绎”就是从业已确知的基本原理出发而进行的带有必然性的推理。由此可见,理智直观的作用是为演绎提供进行推理的基本原理,演绎就从这些基本原理出发,形成一个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推理过程,最终形成科学知识的体系。笛卡尔认为,他的“演绎”与经院哲学的演绎法不同,是一种能够产生新的知识、形成科学体系的新方法。
因此,笛卡尔要求哲学的基本原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是明白而清晰的,人心在注意思考它们时,一定不能怀疑它们的真理”;第二,“我们关于别的事物方面所有的知识一定是完全依靠那些原理的,以至于我们虽然可以离开依靠于它们的事物,单独了解那些原理,可是离开那些原理,我们就一定不能知道依靠于它们的那些事物”①。
① 参见[法]笛卡尔:《哲学原理》,1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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