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的精神”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
二、政体的性质和动力原则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从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各种制度。所谓政体就是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①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这三种政体的区别是,“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参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②。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和君主制都是合理的政体,专制政体则是不合理的政体。在专制国家中,法律等于零,君主的意志统治着一切,这样的国家总是按照恐怖的原则实行残暴统治的。不过,共和政体虽然好但却并不现实,因为它只有在“古人的英雄美德”占优势的地方才能存在,要求现代人具有这样的品德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他推崇君主制。在他看来,君主制区别于专制制度的标志是它遵循固定的根本法进行治理,而这种根本法是不容许专横任性的。当然,孟德斯鸠并不是要恢复古典意义上的君主制。像17、18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们一样,他认为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政体。
三、权力分立与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在分析了三种政体的性质和动力原则之后,进一步阐发了如何建立一个政治自由的国家的思想。自由是人的天性,但是在专制政体下无自由可言,有的只是恐怖。共和制度的国家实质上也不是一个自由的国家,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中存在,也只有靠法律来保障。
真正的自由并不是任意胡为。“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种权利”①。由此可见,自由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19页。
②同上书,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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