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我思必须能够伴随着我的一切表象”,虽然感性直观中的杂多表象先于思维而被给予,但是它们必须从属于统觉才能是我的表象,因而“直观的一切杂多在这种杂多被遇到的那个主体中与我思有一种必然的关系”,所以,“它们必须符合唯一使它们能够在一个普遍的自我意识中聚合的条件”。换言之,“在任何一个被给予的直观中我的一切表象都必须从属于这样一个条件,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我才能把这些表象作为我的表象归于同一的自己,从而才能把它们作为在一个统觉中联结起来的,用普遍的表述‘我思’总括起来”③。因而,“在一个感性直观中被给予的杂多必然从属于统觉源始的、综合的统一,因为只有通过这种统一,直观的统一才是可能的(第17节)。但是,被给予的表象(无论它们是直观还是概念)被置于一般而言的统觉之下所凭借的这种知性行动,就是判断的逻辑功能(第19节)。因此,一切杂多,只要在一个经验性直观中被给予,就都是就进行判断的种种逻辑功能之一而言被规定的,也就是说,被这种功能带给了一个一般而言的意识。但现在,范畴无非就是这些进行判断的功能,如果一个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就这些功能而言被规定的话(第10节)。所以,就连一个被给予的直观中的杂多也从属于范畴”④。
简言之,范畴作为先验自我之综合统一功能的体现,乃是自我与感性直观之间的“中介”。先验统觉是分析的统一(自身同一性),而感性直观接受来的则是杂多表象。范畴通过综合统一杂多表象的活动,一方面把先验自我的同一性带给每一个杂多表象,另一方面又把杂多表象带到先验自我之中。由此可见,知性范畴是形成经验对象的先天条件,如果没有范畴我们不仅不可能形成知识,而且也不可能形成经验对象。换句话说,感性提供给我们的只是杂多表象而不是经验对象,经验对象并非感性所予而是知性范畴的综合统一功能所形成的。由此,我们就证明了知性范畴对于经验的客观有效性,因为它是经验的先天条件。
①[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133,中译本,118页。
②同上书,B135,中译本,120页。
③同上书,B132、138,中译本,118、121页。
④同上书,B143,中译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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