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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 第2版 · 第 43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42 · 第九章

书名
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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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从 0 开始)
章节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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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前耶拿的青年时期,费希特就以康德哲学为基础,结合天赋人权理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原则,无情地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倡导思想自由,批驳各种反动的言论,论证法国大革命的合理性。在耶拿时期,费希特则从已经确立的知识学的原理出发,系统地阐释了法权和伦理学思想。他在法权哲学中第一次推演出个体自我的概念,认为个体的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不但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而且具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即具有从事表象活动和意志活动从而使客观物质世界发生变化的能力。一个具有自由能力的个体概念是法权哲学与伦理学得以建立的出发点。作为个体的自我既是具有物质躯体的感性存在物,又是具有意志决断能力的理性存在物,而个体追求独立性、实现自由的要求又是以其他个体的自由效用性为前提和界限的,因为“人(所有真正有限的存在物)只有在人群中间才成为人……如果确实应当存在着人,就必定存在着许多人”,“社会意向属于人的基本意向。人注定是过社会生活的”①。费希特在此揭示了人的社会本质,在他看来,承认他人的主体性地位是自我意识、自由意识得以产生的最高条件,法权关系与伦理关系所确立的自由关系就是作为社会成员和主体的各个个体通过相互限制、相互要求又相互给予来实现的。费希特并不把主体性单纯理解为自我意识,而是赋予它以现实的能动性,从而把法权和伦理关系纳入社会关系中加以考察,突破了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局限,为法权哲学和伦理学充实了丰富、具体的现实内容。

个体或主体的相互作用是通过行动表现在感性世界当中的,因此法权概念涉及的是在感性世界中表现出来的东西。法权的规则是:你要依据关于一切与你有联系的其他人的自由概念,限制你的自由。为了确保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追求自由的现实活动不受侵害,个体之间就建立起法权关系,法权概念或法权规律允许人们但并不要求人们实现自己的原始权利,并以有形的强制力量保证它所允许的权利,从而确定每个社会成员自由行动的界限,把个人意志与共同意志统一起来,使社会构成一个自我保存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国家。国家在建立财产、保护和联合三种国家公民契约的基础上建立起由民法、宪法等组成的法制体系。民法的目的是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这是在确立制定宪法的原则的基础上实现的。费希特从反对封建专制的立场出发,认为制定宪法的原则是人民主权、共和政体、行政权和监督权的分立与绝对一致的意见,一部宪法只有以这四项原则为依据,才是合乎理性、合乎法权的。按照这样的宪法建立起来的国家体制越完善,它在感性世界中的运作就越不明显,这是因为国家并不是人生活的最终目的,而只是一定条件下完善社会的手段。费希特甚至预言,有朝一日所有的国家组织都将成为多余的。他的法权与国家学说对黑格尔哲学和辩证唯物史观的创立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①《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296\~29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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