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伦理学
法权领域和道德领域同时作为实践的领域,它们的规律都是从最高的知识学原理中推导出来的,前者包含的是权利概念,后者包含的则是义务概念。法权所约束的是个人的随意性而不是良心,道德规律则无条件地要求履行责任。对于自由的实现来说,道德是目的,法权不过是手段。
费希特区分了三种自由,即先验的自由、尘世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所谓先验的自由,即第一独立原因的能力,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绝对开始一种状态的能力亦即“自由因”。费希特认为,这虽然是一个出色的名词解释,但是对于我们认识自由并没有多少帮助。所谓政治的自由,是指在国家中人们除了在自己给自己制定的法律之外就不承认任何法律,但法律或政治的自由还只是否定性的、消极的、外在的,它只是保证了形式上的、以随意性为动力的抽象的自由原则,还没有考虑到自由的真正实现。至于尘世的自由,在费希特看来“是一切有限精神的最终教化目的”,而这种尘世的自由实质上就是指道德的自由。这表明伦理学在整个知识学的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在我们的伦理学中,既在最初的发生方面表明了经验自我起源于纯粹自我的过程,也在最后的结果方面整个从人提炼出纯粹自我”,所以“伦理学高于任何其他专门的哲学学科(因而也高于法权学说)”①。
费希特所说的道德的自由就是按照绝对独立性的概念自己规定自己的能力,而独立性概念包含两个环节:能力和坚定不移地使用这种能力的规律。自我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由也就是自律,这也正是康德哲学的结论。但是在康德那里,“法权概念和道德概念的实在性缺乏推演,所有的说明都把我们已具有的这种概念假定为事实”②。费希特力图证明我们不但拥有为自由而自由的目的概念,而且还有指向客观对象、改变世界的自由能力,也只有通过对自由产物的认识,我们才能确证自由理念,展示伦理学的现实、丰富的内容。在费希特看来,人的自由能力,既不是单纯的自然冲动,也不是纯粹的精神冲动。通过前者,我只能用来自自然的力量拥有形式上的自由,比如我是某种物理现象的发动者。通过后者,产生了以概念为根据的实在因果性,但自然的序列出现了中断。用纯粹冲动干预自然冲动的行动才是实质的自由,它既不是一个“抽象的想法”,也不泯同于自然的自发性,它自己决定自己,超自然而任自然。伦理冲动就是一种混合冲动,它从自然冲动中获取它所指向的内容,纯粹冲动选取自然冲动的一部分,使之产生一种不同于自然本身本然会出现的因果性。只有把纯粹冲动与自然冲动部分地结合起来,道德使命、伦理原则在其实际的执行中才是可能的。如果只执著于纯粹冲动,执著于伦理学的形式方面,而完全不顾及自然冲动和伦理学的内容,那样的伦理学是不会向人们证明任何积极的行动的。所有单纯形式的伦理学只关注纯粹冲动,必然会导致自我的不断否定,最终消失在神秘的上帝之中,这也是一切存天理、灭人欲思想的逻辑起点。在这里,费希特把自己的伦理学与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区分开来:“只着眼于高级欲求能力,就会单纯得到道德形而上学,它是形式的和空洞的。只有把高级欲求能力与低级欲求能力综合统一起来,才能得到一门伦理学,它必定是实在的。”①
①《费希特著作选集》,第3卷,265、22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②《费希特全集》,第Ⅲ辑,第2卷,385页,斯图加特,巴伐利亚科学院版,1970。
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