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彭加勒看来,约定是我们精神自由活动的产品。我们在所有可能的约定中进行选择时,要受实验事实的引导,由它来指导我们辨明最方便的路径;但它仍是自由的,只是为了避免一切矛盾起见,才有所限制。约定主义既要求摆脱狭隘的经验论,又要求摆脱先验论,它反映了当时科学界自由创造、大胆假设的要求,在科学和哲学上都有其积极意义。不仅如此,作为一个温和的约定论者,彭加勒坚持认为,对事实的约定不是任意的,科学家不能自由而随意地构造科学的事实。换言之,约定作为法令虽强加于我们的科学,但并没有强加于自然界。其实,无论是马赫还是彭加勒都没有将定义在逻辑上的任意性混同于实在指涉的认识论上的必要性。因此,正如马赫通过引人思维经济原则而将描述概念相对化一样,彭加勒也反对极端约定论的观点。约定必须参照经验的指引,有时还要进行实验。一个物理学家无论是抛弃一个假设(约定也是假设)或采用一个假设都不是随便的。约定是精神的自由活动所颁布的法令,而这些法令不是任意的,否则它们就是无效的了。“因此,我们的法令如同一位专制而聪明的亲王,他要咨询国家的顾问委员会才能颁布法令。”③
从约定论出发,彭加勒认为科学仅仅是一种分类方法,是把表面上孤立的事实汇集到一起的方法,尽管这些事实被某些自然的和隐秘的亲缘关系约束在一起。换言之,科学是一种关系的体系,唯有在关系中才能找到客观性。而且科学作为分类方法不会为真,而只是方便的。但所谓方便的就为真,这种为真应对所有人包括对子孙后代都为真。
彭加勒的约定论与实在论和经验论都有一定的冲突。就实在论而言,它要求陈述的真假要按其是否和它所断言、所解释或预言的事实的一致相一致;而对于经验论者特别是具有实证主义倾向的经验论者来说,他们认为只有经验才是我们建立并检验假说和自然律的占主导地位的出发点。面对这些困难,彭加勒采取了调和的立场。他承认,用以定义真理的那种一致性(符合性)仍然作为证实标准而存在,而且经验也仍然是我们的规定、规则和定义之适当性的准绳。这也就是说,即使一种约定论的立场也能接受一个经验上毋庸置疑的基础“粗糙的事实”。然而,这种接受亦因此而导致了该立场的内在矛盾,因为困难在于:如果不放弃对理论构造的经验性解释,如何解释其严格的有效性和相对的经验独立性呢?显然,这个问题仅从约定论上是无法得到完全解决的。
①[法]彭加勒:《科学与假设》,见《科学的价值》,43、60页。
②同上书,5页。
③ 同上书,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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