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之间无程度差别,而是说同一类实体的各个个体间无程度差别。
第五条:“在数目上保持单一,在性质上却可以有对立面”。这是实体最为显著的特征,其他范畴则不具有。如某个人,他可以有时白有时黑,有时善有时恶,但却始终是同一个人。
依据上述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着两类实体。个别的具体事物(如苏格拉底)是第一实体,即最根本的实体,因为它最符合这五条标准。包含个别事物的属(如“人”)和种(如“动物”)是第二实体,因为一方面,它们基本上符合上述标准,可视为实体,但另一方面,其实体性却不如个别事物。譬如,它们可以述说主体(比如说“苏格拉底是人”),而且在表示某一“这个”时,也不如第一实体。在第二实体中,属概念比种概念更加具有实体性,因为它更接近第一实体。简言之,在亚里士多德的心目中,愈个别的东西实体性愈大,愈普遍的东西实体性愈小。这种常识性的观点,可以称之为感性实体论,虽不深刻但亦有其合理性,它不仅在逻辑学的概念理论方面有意义,在哲学上也与柏拉图的理念论是根本对立的。柏拉图将作为普遍性共相的理念看做是独立存在于事物之外并且是事物存在的根据的客观实在,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个别的具体事物才是真实的存在,普遍性的形式不可能与事物分离而独立存在。因此在“分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是针锋相对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分析是以具体存在的个别事物为起点或基本单元的,他并未深入事物内部去探明其构成要素—质料和形式。一旦他跨出这一步,其观点就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形而上学》之中。
《形而上学》第五卷第八章对“实体”概念的规定,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变化。①在这里,他首先分别地区分出四种实体:(1)水、火、土、气等单纯物体及其由之构成的复合物;(2)事物存在的原因(如灵魂之于动物);(3)构成事物的起规定和标志作用的内在部分(如构成体的面以及数目等);(4)事物的何以是,即本质。尔后,他又在此基础上概括出实体的双重含义:“或者是最终的主体、载体,它永不对他物作述说;或者是某一独立的、单个的存在,这就是个别事物的形状和形式”②。显然,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观点在这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这里没有了“第一”或“第二”的等级排列,无论是四种实体还是双重含义,似乎是平等并列的,取消了个别事物的至尊地位。其次,实体家族的成员变动了,排除了属③、种概念,增添的都是事物内部的根本性因素,如元素、本质、形式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第一次把形式作为实体的双重含义之一,且视为独立的、单个的存在。最后,判断实体的标准也有变化,一方面只保留了《范畴篇》五条标准中的一、二两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分别用不同的标准来指征不同的实体:用第一条标准衡量“主体”或“载体”(hupokeime-non),用第二条标准规定形状和形式。
①②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502页。
③“属”和“形式”在亚里士多德的原文里是同一个词eidos,但是含义不同。“属”是逻辑上的一个概念层次,“形式”则是决定事物之为事物的本质。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