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复中的主客体关系
德勒兹通过严格意义上的同一性概念的因素解释了重复。但他指出,也应该通过主体客体的关系区分重复。德勒兹向我们指出,重复只有在代词中才能被理解。我们要区分这些非连续性因素、这些被复制的客体之间的重复,一个隐秘的主体与真实的主体之间的重复,那些通过自我复制的它们自身。自我的重复是在单一性的自我复制发现的重复。因为如果没有转化器官就没有重复,如果没有一个重复的灵魂就没有反复。客体与主体是作为重复的结果,而不是反复和转化器。德勒兹认为,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重复形式,因为如果没有一个概念,那么每一个重复的例子都有差异。所以这两种重复的形式就是:在一种情况下,差异被认为只是外在于概念的,就是通过同一性概念再现客体之间差异,这种重复就跌落到无差异的空间和时间中。在另一种情况下,差异是趋向一个观念的内在的差异,它是作为一种纯粹的运动而展开的,创造了一种与观念相一致的动力学的时间与空间。德勒兹指出,第一种重复是相同的重复,可以通过同一性的概念或再现来解释;第二种重复则是包含了差异的、是在一个包含自身观念的选择性的重复,在一个指向异质性陈述的重复。
在德勒兹看来,按照缺席的概念发生的重复是否定性的重复;而按照超越性的观念发生重复则是肯定性的。德勒兹在这里再次区分了重复的不同类型。除了前述的特点外,德勒兹还指出了,一种重复是推测的,另一种是逻辑性的范畴;一种是静态的,另一种是动态的;一种是在效果上的重复,另一种则是在原因上的重复;一种是外在的,另一种是内在性的;一种是普通的,另一种是有特色的单一的;一种是水平意义上的,另一种则是垂直的、纵向的;一种是被发展而且被说明的,另一种则是封闭的而且需要解释的;一种是被动循环的重复,另一种则是进化的;一种是陷于同一性、具有量上的可通约性和对称性的重复,是同质的,另一种则是基于不相等的、在量上具有不可通约性和不对称的重复;一种是物质的,另一种则是精神的,即使在自然状态和在实际上也是精神的;一种是死气沉沉的,另一种则带来了我们神秘的生与死、我们的束缚与我们的自由、恶魔般的与神圣的;一种是无遮蔽的重复,另一种则是被覆盖的重复,是在覆盖它自身时构成了自身、是在面具中并且是伪装的自身;一种是与精确性有关的,另一种则是作为它自己的标准所具有的确定性和可信性。
第二章 差异——哲学的代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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