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差异通常是被伪装着或者被遮盖着的,只有当我们一旦更精确地确定关于那个特定时刻的运动的本质时才能回答。但这却是传统哲学进行压抑的一种普遍的方式。
德勒兹认为,差异通常是由自我的多样性或者“他性”伪装的。当差异是“他者”时,有两个不同的条件:第一,不是在自身中的差异,而是在他者中。但如果他们认同差异就是他者,就是当它们在“类”上相区别时在“种”中也存在着差异,因为种的差异是无数的;另一个条件就是根据类似性原则,现有的差异就在种类中。如果我们按照这两个条件,那么,什么是最大的差异?德勒兹在分析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时发现了,亚里士多德确立的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对立,即认为对立是最大的和最完善的—神奇的和蛹化的。最大的差异总是一个对立面,但它是所有对立的结构中那个最完善的,最彻底的,也就是“同意”是最好的。这个相关的条件是属于相互的关系,因为矛盾已经属于一个主体,但只是按照它的开始或者结束为了使它代替不可能性必须要达到量的变化。相反的是,当保留充分相同的物和种类时,一个有能力独立表达的主体要承担对立面的统一关系。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相对立的事物能够赋予完善的差异性?德勒兹指出:“只要我们考虑到具体的存在及与它有关的物质,那么那些影响对立事物的物质变化给予我们的只是经验主义的、偶然的而且是外在差异的概念。偶然事件可以从作为主体的事物中分离出来,诸如黑与白可以与人分开一样,但也有不可分离的现象,像男人与女人是从‘动物’一类中分开的。因此,差异可以称之为既是共有的本质也可以是属性。”在德勒兹分析中得出差异的偶然性特点时,已经远离了传统形而上学的第一实体的事物而转向了在古代哲学看来是第二等级或第二个层面上的非本质性的内容。但就与它相对应的事物的本质而言,差异总是偶然的。所以说,“只有一种在本质上或者在结构上的矛盾才给出我们一个差异的概念,那就是它自身的本质的他者”。相对立的事物在这个例子中是修正了那个影响一个主体并有关的那个种。类是通过表现为矛盾结构的要素的差异作用而被分开的,就如同“用脚”与“用翅膀”一样。简言之,在种的范围里的矛盾是最完善的也是最高程度的差异,并且在种的范围里明确的差异。在上或者在下,差异趋向于变成简单的“他性”并且总是逃离概念的同一性。类的差异如此之大,因为它是建立在那些不能归并的客体无法进入矛盾关系之间,而同时,个体性的差异如此之小,因为不能被个体化的客体同样也是没有与之相对立的事物。
第三章 差异与空间一时间:漂泊的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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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les Deleuze: Difference and Repetition, 1994, b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p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