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哲学的传统中,道德意义上的习惯与时间相关。但这种一般性的时间不是自然的,它只是作为第二性的自然意义上的习惯的时间。所以只是指出非道德的存在或者坏的习惯是不够的。按照柏格森的理解,正在获得习惯化的习惯(总体性的义务),就是道德的本质或者是构成善的本质的东西。但在这个总体的善或者一般性习惯中,可以发现两个主要的秩序:相似性与相同性。相似性指的是在被给定的样式中伴随着的那些可变的一致性的行为要素就是还没有获得的习惯:相同性,即是相等的行为要素,是在不同的境况中已经获得了习惯。作为结果,习惯从不引导出真实的重复:当意图保持一种不变性时,有时那些变化的行为变化会被完善化;但有时伴随着差异性的行为意图,但在差异的文本中仍然是相等的。所以德勒兹在序言中指出,如果重复是可能的,那么它可能会出现在两种完善的并且是综合的一般性之间。当一种道德品味表现出有相当差异的权力时,也就是在颠覆这两种一般性的危险时。
在德勒兹看来,如果重复是可能的,它就会像反对道德规律一样地反对自然规律。德勒兹为我们指出了两种我们已经知道的推翻道德规律的方式,一种方式就是按照上升的向前的原则,作为被导出的、或者借助干第二性的“一般性”向规律挑战;谴责道德规律作为一种涉及到源自干原本权力的第二手原则篡夺了原本的权力。另一种方式,就是根据遗传发展的结果颠覆规律。遗传的结果服从于一个因为极其完善而不得不注意到细节的结果,为了适应规律,一种顺从错误的精神设法躲避它并且驱使着去品味那个被假设是禁忌的快乐。德勒兹给我们指出的前一种方式可以让我们看到根据荒谬的规定以及按正在运行的规律的规定的典型,但同样,在后一种方式中则可以发现它存在于根据顺从而模仿的一些受虐狂的行为结构中。第一种颠覆规律的方式是讽刺,讽刺就是通过上升的向前的原则作为一种艺术的原则被表现出来的颠覆的原则;第二种颠覆的方式就是幽默,它通过一种艺术的结果和遗传、下降以及艺术表现中的暂停、跌落而颠覆的原则。通过这两种方式,说明的是不是一旦“重复”自身不再是被规律所强迫的时候,作为重新开始的思想,重复表现为既是悬置的又是上升的,重复既属于幽默也属于讽刺。从这个意义上,德勒兹指出这种重复就是按照自然而言是越界的并且是外在的。重复总是暴露单一性与普遍性、服从规律的特殊性与那些引出规律性的一般性的对立。重复也就是在德勒兹思想中的差异。
第二章 差异——哲学的代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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