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已经看到,这些表达方式并非是同等的。区别在两种意象之间摇摆。复制品是次要占有者。它们是合理的虚构者,保证与原真的相象性;假象是伪虚构者,是以不相象性为基础的,暗示一种本质的歪曲或偏离。柏拉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意象一偶像的范畴一分为二:一方面是复制品一偶像,另一方面是假象一幻影。①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有利地位来定义柏拉图的总体动机:这关系到对虚构者进行选择,区别好的复制品与坏的复制品,或区别(总是合理的)复制品与(总是极不相似的)假象。这是保证让复制品战胜假象、压制假象、让假象永远处于埋没状态的问题,防止假象浮出表面、到处“影射”的问题。
理念与映象明显的二重性只在这个目标上呈现:确保两种映象之间的潜在区别,制定具体的标准。因为如果复制品或偶像都是好的映象,都是合理的,那是因为它们本来就具有相象性。但是,不能把相象性看作是一种外在关系。它与其说是从一事物到另一事物的运动,毋宁说是从一事物到一个理念的运动,因为只有理念才能理解构成内在本质的各种关系和比例。由于既是内在的又是精神的,相象性便成了衡量假象的标准。复制品与某物相象,只是由于它与那物的理念相似。虚构者与客体保持一致,只是因为他(在内在精神上)也是按那个理念模铸的。他具有美好的品质(如正义的品质),只是因为他把自身置于本质(正义)的基础之上了。简言之,正是理念至高无上的同一性确立了复制品的完美假象,使其具有了内在的或派生的相象性。现在再来看一看其他映象,即假象。对于所要虚构的东西(物体,性质等),它们总是虚构得很不充分,总是在一种侵犯、一种影射、一种颠覆的掩盖之下,“反对父亲”,而不通过理念。①它们的虚构是不合理的,隐藏着作为内在失衡的一种不相象性。
①《智者篇》,236b,264c.
假象与古代哲学
the discursive practice 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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