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马克思对商品的分析,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一般产品形式以及财富元素形式进行分析。①如果说在资本主义中,“成为商品是它的产品的占统治地位的、决定的性质”②,这必然意味着,“工人自己也只是表现为商品的出售者,因而表现为自由的雇佣工人,这样,劳动就表现为雇佣劳动”③。换句话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考察的商品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因而也以资本为前提。因此,“普遍绝对形式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④。
罗曼·罗斯多尔斯基(RomanRosdolsky)曾指出,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资本主义的存在,在其范畴展开之初就已经被给定了;每个范畴都以其之后的发展为前提。⑤在下文中我将讨论这一论述方式的重要性,但在这里需要提到的是,如果马克思对商品的分析以资本的范畴为前提,那么他对前者的规定就并不属于商品本身,而是属于作为一般社会形式的商品,也就是说,属于存在于资本主义中的商品。因此,单单交换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商品作为结构性的社会范畴而存在,也不意味着社会劳动具有二重性。只有在资本主义中,社会劳动才具有二重性,价值才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的特定社会形式而存在。⑦
马克思在《资本论》前几章中的论述方式常常被视为一种历史论述,因为它以商品范畴开始,继而进入对货币以及资本的考量。然而,这一过程不应被视为对一种具有内在逻辑的历史发展—从商品的最初出现走向资本主义体系的充分发展—的分析。马克思明确表示,他的范畴所表达的社会形式,并非是它们最初出现在历史上的样子,而是它们在资本主义中得到充分发展之后的样子:
第四章 抽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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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Results of the Immediate Process of Production, p. 949.
③ 同上。
② Marx, Capital, vol. 3, trans. David Fernbach (Harmondsworth, England, 1981), p. 1019.
④ Marx, Capital, vol. 2, trans. David Fernbach (London, 1978), p. 217.
⑤ Roman Rosdolsky, The Making of Marx's Capital, trans. Pete Burgess (London, 1977), p. 46.
⑥ Marx, Capital, vol. 1, p. 166.
⑦ Marx,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part 1, trans. Emile Burns (Moscow, 1963), p.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