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抽象劳动与拜物教
现在我可以开始讨论,为什么马克思在他的内在分析中将抽象劳动说成是生理学的劳动。我们已经看到,劳动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在其历史规定层面上是“价值的实体”,即社会形态的规定性本质。然而,一种社会形态的本质绝非不言自明的。本质的范畴是以表面形式的概念为前提的。如果本质和它的表现方式之间没有区别,那么讨论本质就是没有意义的。本质的特质在于,它并非并且不能直接显现,而必须在一种独特的表现形式中找到其表达。这内含了本质与表现之间的必然关系;本质必须具有这样的特质,即它必然以它目前的外在形式出现。举例而言,马克思对价值与价格之关系的分析,正是在分析价格如何既表现又遮蔽了价值。我在这里所考虑的则是更之前的逻辑层面—劳动与价值。
我们已经看到,资本主义中,劳动建构了社会关系。然而,劳动是一种中介了人与自然的对象化的社会活动。它必然是这样一种对象化活动,即劳动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活动造就了它在资本主义中的角色。因此,劳动在资本主义中的特定社会角色,必然地以这样的外在形式表达出来:它们是作为一种生产活动的劳动的对象化。然而,劳动的显然是超历史的“物质”维度,既表达又遮蔽了劳动的历史特定社会维度。这种外在形式,是资本主义劳动的独特角色的必然表现形式。在其他社会中,劳动行为内嵌于一个公开的社会网络中,因此,它们既非“本质”亦非“表现形式”。劳动在资本主义中的独特角色将劳动建构为既是一种本质又是一种表现形式。换句话说,因为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关系是由劳动所中介的,所以这一社会形态的特点正在于它具有一个本质。
“本质”是一个本体论的规定。然而,我在这里所思考的本质则是历史的—是一种劳动的历史特定社会功能。然而,这一历史特殊性并不明显。我们已经看到,由劳动所中介的社会关系是自因性的,具有一个本质,并呈现为非社会的、客观的、超历史的。换句话说,它们呈现为本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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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