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抽象时间与社会必要性
因为抽象人类劳动构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中介,所以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劳动时间成为价值的尺度并非个体的或偶然的,而是社会的与必要的:
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①
马克思如此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②单个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花费在这一单个对象上的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生产它所需的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量:“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③
将商品的价值量规定为社会必要的或平均的劳动时间,表明其参考基准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在这里我不拟讨论这一平均值的建构方式—即它“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它的“不同比例,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④。我仅仅提出一点,这一“社会过程”包含了一种对个体行为的社会普遍中介。这导致了由个体行为所建构的一种普遍的外在规范反过来施加于每一个个体身上。
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表达的这种必要性是这一自反性的普遍中介的一个结果。乍看起来,它似乎仅仅是对生产一件特定商品所需的平均时间的描述性陈述。但是,更为深入的思考将会揭示,这个范畴是对由商品性劳动所建构的社会统治形式的更深入的规定—它正是我所说的“历史规定的”社会必要性,它超越并对立于超历史的、“自然的”社会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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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 Capital, vol. 1, p. 129.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同上书,p.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