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依据一种劳动与时间的辩证法来阐释资本主义的动力,这一辩证法根植于这一社会的结构性社会形式的二重性。然而,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必须首先考察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关联的抽象时间形式,并思考我对马克思的时间范畴的讨论所具有的社会认识论意涵。
第四节抽象时间
在讨论价值量时,我考察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的”方面以及“必要的”方面。但我们面对的是哪一种时间呢?众所周知,时间的概念具有文化与历史的分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循环时间概念和线性时间概念间的区别。举例而言,G.J.惠特罗(G.J.Whitrow)指出,在欧洲,一种以钟表日历为尺度的线性前行的时间概念,只是在最近几个世纪才普遍地取代了循环的时间概念。①我将涉及各种形式的时间(以及各种时间概念),并以另一种方式对它们进行区分—也即时间是一个应变量还是自变量—以考察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范畴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然时间的范畴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与这一社会的历史动力性质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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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克劳斯·奥费在试图解释资本主义社会晚近的变化时,将资本主义劳动的两个维度处理为两种劳动。他对它们的区分,是基于它们的产品是否是为市场生产的。(见ClausOffe,“Tauschverhältnis undpolitische Steuerung: Zur Aktualität des Legitimationsproblems,"in Strukturprobleme des kapitalistischenStaates[Frankfurt,1972],pp.29-31。)他将抽象劳动定义为“生产性的”,也即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将具体劳动定义为“非生产性”劳动。奥费指出,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和服务业的发展包含了一种“具体劳动”的增长,它既不生产商品,本身也不是商品。这导致了一种资本主义元素和非资本主义元素的二元论(p.32)。在奥费看来,尽管这种“具体劳动”形式可能对价值的创作来说终究是有用的,但它们并不限于商品形式,因此,这侵蚀了以等价交换为基础的社会合法性。
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奥费的路径与马克思的路径有所不同。马克思的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范畴,并不意指两种不同的劳动;此外,生产性劳动的范畴也并不等同于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范畴。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劳动中的两个维度的辩证法,指向一个以非常不同的劳动形式为基础的社会的历史可能性;然而,奥费对非资本主义劳动的呼唤,却并不代表这种具有质性差异的形式。奥费的意图,似乎是要通过进一步辨明服务行业特有的工作内容及其重要性,来解释公众对现存劳动形式的不满(p.47)。对于服务业的一些特殊部分来说,这或许是对的,但作为一个普遍的解释,这一论述站不住脚,因为,服务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显然是看护、清洁、厨卫、家务等领域。(见HarryBraverman, Labor and Monopoly Capitalism [New York and London, 1974], p. 372。)奥费论述的核心在于,资本主义的本质规定及其社会合法性的基础是市场,而随着国家与服务行业的发展,市场被日渐削弱。他的基本假定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可以被充分地把握为一种对其合法性形式的批判—这一合法性的基础可以被认为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