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社会中介形式与意识形式
在我的阐释中,马克思对价值量的规定表明,时间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它是一个自变量,是均质的、绝对的数学时间,它开始在我们的社会中广泛地组织社会生活。我试图将抽象数学时间及其概念与社会关系的商品性形式联系起来,这一尝试是本书所呈示的社会历史知识理论与主体性理论的一个例子。在这一理论的分析中,社会主体性与社会客体性都是由历史特殊结构化实践形式所社会地建构出来的。这一理论转化了主一客体关系这一经典认识论问题,给出了对问题本身的表达方式的批判,并将其重新概念化。
主体建构了知识对象这一观念,对康德的“哥白尼式转向”具有核心意义。其中,他从对客体的考察转向了对知识的主体条件的思考,而根据传统的看法,这一转向发生在他阐明了由主一客体问题所产生的二律背反之后。康德依据主体的建构作用来理解建构。他主张,现实本身,作为物自体,是无法成为人类知识的。他坚持,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源于我们组织知觉时的超验的先验范畴的作用。也就是说,由于我们的知识和知觉是由这些主体范畴所组织的,我们便共同建构了我们所感知到的现象。然而,这一建构过程不是行动的结果,并不指向客体;相反,它是主体的认知结构的结果。在康德看来,时间与空间正是这种超验的先验范畴。
在对康德的批判中,黑格尔认为,康德的认识论导致了一种两难境地:它要求关于认知官能的知识作为知识的先决条件。①黑格尔采用了另一种关于主体建构知识对象的理论,以此,他试图通过证明其内在关联来克服主一客二元论。我已经讨论过,他如何将一切现实,包括自然,处理为实践的建构—处理为世界历史主体的外在化、产物和表达:绝对精神在其自我展开过程中,将客观现实建构为自身的特定对象化形式,它反过来影响了自我意识的特定发展。换句话说,绝对精神在建构客观现实的过程中建构了自身:它是主一客同一体。在黑格尔看来,如果范畴是充分的,它们就不会像在康德那里那样,表现为有限认知的主体形式和事物的表象;相反,它们会将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把握为绝对知识的结构。绝对精神是主一客体范畴的统一体;它表达自身,并占据了个体的意识。黑格尔试图解决由主体与客体、意识与现实之间的可能关系所带来的认识论问题;在这一尝试中,主一客同一体的观念具有核心意义。他关于客体性与主体性之建构的理论,避免了这样的两难:人们必须在开始获得知识之前,就具有关于认知官能的知识。
第五章 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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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 Jürgen Habermas,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trans. Jeremy Shapiro (Boston, 1971), p.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