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批判并不包含一种本来意义上的知识论,相反,在其中,历史特殊社会形式的建构,同时建构了社会客体性形式和社会主体性形式。在这一理论框架内,理解世界和行为规范的范畴被认为是互相关联的,因为它们最终都根源于社会关系的结构。这一阐释表明,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认识论被激进化为社会认识论。①
第五章 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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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马克思理论的认识论内涵的这种阐释,与哈贝马斯的阐释不同,我将在第六章对后者加以勾勒。在一个更一般的层面上,我对马克思的范畴的阐释一它们表达了社会存在与意识的历史形式的内在关联一隐含地将客观效力的概念从任何绝对的观念中区分了出来,并对其加以历史相对化。然而,由于这一立场将客体维度和主体维度同时加以相对化,它便否认了历史相对性和客观效力的对立这一观念。后者的标准是社会的效力,而非绝对的效力。因此,马克思可以说:“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Capital,vol.1,p.169.)
在这里,我们无法充分处理批判现存物的标准问题。然而应当清楚的是,在马克思的路径中,批判的源泉与标准同样必须源于现存社会现实的形式。可以说,将历史相对性理解为“什么都可以”,这一观念本身就是下述假设的产物,即客观效力需要一个绝对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两者的对立可以认为类似于抽象理想主义和怀疑主义之间的对立。在这两个例子中,借由一种社会理论,我们都可以阐明对立双方的内在关系,同时指出它们并未穷尽世界的可能性,并转化问题的框架。维特根斯坦对这种抽象对立的根本假定的有力批判不同于本书的批判,但两者是一致的。见Ludwig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ans. G. E. M. Anscombe (New York, 1958).
当然,关于批判标准的社会理论的问题是很难处理的。然而,马克思的路径确实给出了一种以具有认识论一贯性的方式反省理论自身的可能性,由此,它避免了其他批判性社会思想形式的缺陷,它们似乎是以一系列外在于它们的社会世界的标准,来看待社会的因此,它们无法解释自身。事实上,马克思的路径意味着,面对那些将批判的基础置于社会外的、不变的领域(自然法理论的经典传统正是如此)的尝试,我们可以依据将它们呈现为非社会、超历史之物的那些社会形式来对它们自身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