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他的文章中,哈贝马斯错误地认为,《大纲》中的段落表明马克思主张“技术生产力的科学发展应被认为是价值的一个可能的源泉”①。他将自己的论点建立在马克思下面这句话上:“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动因的力量。”②在这段里,马克思清楚地将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生产力生产现实财富的潜力,对立于财富的价值形式,后者依旧是直接劳动时间的结果。然而哈贝马斯误解了这一点,他认为马克思改变了对价值的规定—它不再基于直接人类劳动。因而他指出,马克思后来放弃了这一“修正主义”理念,它没有进入劳动价值论的最终版本。③为了“拯救”价值理论,并使它充分适于现代技术条件,哈贝马斯提出,对固定资本(机器等)的价值表达应加以修正,以纳入进入其中的“先进的技术知识”。④
换句话说,哈贝马斯并未把握马克思在价值和物质财富之间,乃至在商品生产劳动的具体维度和抽象维度之间所做的区分。他假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一样,是用来解释社会财富一般的。因此他坚持认为,劳动理论仅仅在技术生产力发展到这样的阶段时才是有效的:其中,物质财富的创造确实在本质上依赖于劳动时间和耗费的劳动量。而随着技术的高度发达,价值越来越以科学与技术为基础,而非以直接人类劳动为基础。哈贝马斯没有将劳动确立为超历史的财富源泉,与之不同,他认识到了科学与技术在财富创造中的潜力,以及它们在当代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作用。不过,他认为它们建构了一个新的价值基础,因此将马克思所区分的东西又合并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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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 Habermas, "Between Philosophy and Science," p. 226.
② Grundrisse, p. 704.
③ Habermas, "Between Philosophy and Science," p. 227.
④ 同上书,p.226。
⑤ 同上书,p.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