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哈贝马斯所说,资本主义劳动或许是一种工具性活动形式,但这并非因为它是生产性活动。很有可能,不论它们有什么其他意义,各种劳动及其工具在所有社会中都可以被视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技术手段。然而,这并未为工具理性建构其基础:各种社会中的技术复杂水平和所谓“工具理性”的存在与影响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劳动的性质并不是超历史地给定的,而是它所存在其中的社会关系的产物。我们已经看到,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是资本主义劳动的自我中介性质为劳动赋予了一种工具性,并为这一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赋予了一种客观性质。与霍克海姆和哈贝马斯不同,这一路径在社会与历史层面上讨论工具理性与工具行为的技术与手段导向性质,而非将它们作为技术性的生产发展的结果。
哈贝马斯早期著作中对技术与社会的有问题的规定,与他对劳动的超历史的理解有关,同时,这也凸显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由来已久的悖论。一方面,哈贝马斯将劳动作为“劳动”,未能把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劳动历史特殊性的分析。他的理论导致劳动和生产被作为不具有社会规定性的、技术的东西,而对于马克思而言,资本主义劳动与生产却是被社会所规定,并具有规定性的,虽然它们看上去并不如此。另一方面,哈贝马斯确实保留了劳动的社会综合的一面。(尽管他限制了它的范围,补充以一种互动的观念。)结果是,他将资本主义劳动所具有的特质赋予了劳动本身,赋予了一种理论上的技术活动;而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特质源于资本主义劳动的历史特殊功能,它并不是任何地方任何时候的劳动行为都具有的性质。换句话说,哈贝马斯超历史地将资本主义劳动的异化性质当作了劳动本身的特质。因此,他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解极不具体,因为它恰恰缺少了它们最核心、最具特色的内容一它们的异化的、客观的性质:由于将其视为一种工具性活动,哈贝马斯将这一性质赋予了“劳动”。
第六章 哈贝马斯对马克思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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