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产领域
至此,我可以开始初步观察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中生产领域的处理。基于我在从“劳动”出发的批判和对资本主义劳动性质的批判之间所做的区分,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对生产的论断一即生产建构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隐藏的”社会领域,它处于流通领域的“表面”之下—并非是在说明物质生活手段的生产具有社会优先性。相反,它所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建构,它由劳动所中介,并为资本主义所特有。在他的分析框架中,资本——正如商品——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这一范畴既不指代财富,也不指代普遍的财富生产能力。我已经首先将社会关系的资本形式确立为一种异化的、抽象的、自我运动的他者,其特征在于一种持续的、没有外在目标的方向性运动。马克思对生产领域的分析,试图通过阐明资本形式以及考察那种独特的、具有内在矛盾性的、动态的异化社会形式,来为这一动力找到基础。由于资本主义劳动的二重性,他的考察也必然是一种对剩余产品之创造的考察。①如我们所见,马克思将资本的动力分析为一种非线性的进程,它既是一种再生产,又是一种变形。通过自我的再生产,资本持续地转变着社会生活。
通过将这一动态过程定位在生产领域中,马克思指出,它既不源自流通领域,也不源自国家。换句话说,他的分析指出,将现代社会分为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传统二分法是不够的:它无法把握社会形态的动态性质。马克思并未简单地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本主义”,亦未赋予传统二分法里的这两个领域中的任何一个以优先性。相反,他所指出的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先前被分别建构起来的国家领域和市民社会领域,将不断被嵌入到一个更高阶的动态结构中去,而这正是他试图通过对生产领域的分析而加以把握的对象。依据这一方法,社会形态的持续变化—包括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变化着的关系,每一个领域中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和发展(比如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里同时兴起的广泛的等级化的官僚制)—只有依据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动力才能得到理解,这一动力根植于“第三种”、更高阶的领域,即生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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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应当指出,在马克思的分析中,剩余价值不等同于利润,而是指向总的社会剩余(价值),它以利润、利息、地租、工资等形式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