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生死攸关的问题。
我对《资本论》的考察现在使我们得以去把握这些时间范畴。“必要”劳动时间和“过剩的”劳动时间的对立,在马克思那里并不等同于“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对立。前一对立指向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而后一对立指向直接生产者阶级。在马克思的理论中,生产过剩的存在—也即超越了生产者的直接需求—是所有社会生活的“历史”形式都有的情况。在每一种历史形式中,我们都可以区分出为劳动人口的再生产所需的生产量和为非劳动阶级所侵占的余下的量,后者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所“必须”的。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中的剩余是价值,而非物质财富,它无法通过直接的统治来占有。相反,占有为财富形式本身所中介,它以这样的形式存在:工作日中工人为自己的再生产所做的劳动(“必要”劳动时间)和为资本所占有的劳动(“剩余”劳动时间)这两者的比例有一种隐性的划分。考虑到价值和物质财富的区别,只要物质财富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直接劳动时间的耗费,那么,“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就都被认为是社会必要的。
然而,随着物质财富的生产慢慢开始以社会一般知识与生产能力为基础,而非以直接人类劳动为基础,情况就不再如此了。在这样的条件下,物质财富的生产与直接劳动时间的消耗之间将几乎没有关系,因此,社会必要劳动的总量,在其两种规定(个人再生产和社会一般)下,都可以被极大地减少。如马克思所说,这将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其特点不再是“缩减必要劳动时间形式的劳动时间,以便增加剩余劳动时间形式的劳动时间”,而是“把社会一般的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②
然而,我对资本主义深层社会形式的两个维度的辩证法的考察表明,依据马克思的分析,只要价值依旧是财富的源泉,社会必要劳动的普遍减少,就不会随着资本主义下所发展的生产能力的提高而发生。一面是总的劳动时间,它被资本规定为社会必要的;另一面,是当物质财富成为社会财富形式时,在社会一般生产能力的发展下所需的劳动量,两者之间的区别正是马克思在《大纲》中所说的“过剩的”劳动时间。这一范畴既可以作量的理解,也可以作质的理解,它既指劳动的长度,也指生产的结构,以及这种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存在。就社会生产一般而言,它是一个新的历史范畴,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轨迹所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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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 Grundrisse, p. 706.
②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