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我的理解之核心的是这样一个论点,即价值是财富的特定形式,它在历史上是为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并且具有时间上的规定性。作为社会中介活动的劳动,建构了抽象社会统治形式的一个方面,也即那种由抽象时间形式所施加的客观的必然性。然而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似乎坚持道,即使在克服资本主义之后,财富的这一时间性规定也依旧会存留下来: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①
抛开马克思在其身后出版的手稿中对“价值”一词的使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在(技术发达的、全球互联的)后资本主义社会中依旧具有重要作用这一论断,不等于价值将依旧是财富的形式。在阐明这一区分之前,我可以先转向《大纲》中的一段,其中马克思同样提到了对劳动时间耗费的调节在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作用的问题:
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然而,这同用劳动时间计量交换价值(劳动或劳动产品)有本质区别。同一劳动部门的各单个人劳动,以及不同种类的劳动,不仅在量上不同,而且在质上也不同。物只在量上不同的前提是什么呢?是它们的质的同一性。因此,从量上计量劳动,其前提是它们的质的同类性、同一性。①
第九章 生产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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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apital, vol. 3, p. 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