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成被殖民者的土著居民的境况提供了许多说明这些矛盾特性的例子。比如就他们是服从于法治的人民而言,他们从一个法治国家进入一个完全没有法纪的国家,同时从一个完全没有法纪的国家进入一个法治国家,这取决于我们是从固有法和固有习俗还是从殖民者的法律来看待这一事件。就加拿大而言,约翰·博罗斯指出从土著居民的角度来看,英国对主权的宣示运用的是独断权力。它既未征求意见也未征求同意就宣示了主权。结果,如果认真对待法治是防止独断和压迫的壁垒这一原则,那么英国主张拥有主权的要求就会失效,并且这会支持土著居民继续拥有主权:“如果运用法治直到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这一情况,那么应该宣布加拿大的法律无效,虽然可以施行。”(Borrows 2001,54)
第五章 殖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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