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早期的澳大利亚殖民地,人们普遍认为光靠欧洲人定居下来就实现了殖民。根据关于“扩展的无主之地”的第18条和第19条声明,欧洲列强就可能获得“原始”民族居住的领土的主权。这些“原始”民族根据习俗生活,严格来说,不能将这些习俗视作法律。因此,新建殖民地内部的土著居民具有的法律地位存在着很大的矛盾空间。殖民者不由地会看到土著居民依照他们自己的习俗生活,但他们可以否认这些习俗是法律,认为它们“只是与一种异乎寻常的黑暗和无理性的迷信这一状态一致”①。一方面,根据在殖民地强制实施的英国法律,土著居民被看作英国的国民,因此受到保护,即是说对他们犯下的罪行应该不会不受惩罚。另一方面,因为他们被认为是不能宣誓的野蛮人,因此法庭不一定会考虑他们可能提供的证词。施行“保护”原住民的法定制度最终解决了这一不正常的状态。这样的法定制度赋予原住民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让他们丧失了几乎所有的国民权利和义务(Chasterman and Galligan199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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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
① 这些是贾斯汀·波顿在1836年新南威尔士的案件RvMurrel(62)Reynolds 1996中描述固有法时使用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