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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译丛]德勒兹概念 哲学,殖民与政治 · 第 31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30 · 第八章德勒兹与民主

书名
[人文科学译丛]德勒兹概念 哲学,殖民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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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德勒兹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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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对法理学的理解说明了他反对像人权这样被抽象思考的空洞一般概念是什么意思。这样的一般概念毫无用处,因为它们是固定不变的、非历史的,不能根据特定情况的要求逐渐发展。芒格有充分的理由忽视了这些还有其他一些关于法理学的评论,因为这些评论表明了德勒兹不是反对权利本身,而只是反对下面这一观点,即存在着一套确定的人权,它们以人性具有的某种承载权利的特征为基础。在第307页的注释中引用的德勒兹与贝卢尔和埃瓦尔德的访谈中,他指出权利由法理学创造,指出这“是从奇点出发进行”(P 210,153)。这样理解的权利没有任何非自然因素或理想主义因素,认为存在这样的权利和将社会关系理解为权力和欲望关系,这二者之间也没有什么冲突。尼采将权利界定为得到认可的、受到保障的权力程度,这为思考权利提供了一种自然主义框架(Nietzsche 1997,67)。虽然他主要是就那些处于和他人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中的人的权利来谈论权利之起源,但他的界定也同样适用于民主国家中的公民,在这里,权力以所有人的名义施于每个公民。那么权利就是所有公民愿意留给他们自己和他们同胞公民的权力程度。此外,在一个实际上的民主自治国家这样的理想情况中,保证给所有公民的权利不会是简单妥协的结果,而是源于公众赞同的关于何为正当和正义的观念。从根本上说,这些观念立足于罗尔斯所说的相关民众“固定不变的”或“经过深思熟虑的信念”(Rawls2005,8)。社会选择将这些权利载入宪法还是其他奠基性的法律文献之中,这将取决于相关社会。但是,要建立起在其中施行民主决策和法治的框架,就需要有某种关于基本权利的体系。在这一框架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新的社会或技术发展,以某些方式发展法理学。公民甚至也可以根据集体关于何为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发生的变化重新思考基本权利本身。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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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