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显然他更喜欢法理学而非宣告主权或者是将主权载入法典之中,这表明他更喜欢进行中的和永无止境的创造过程,这些过程将会导致人们修改现行法律或创造新权利。就其本身而言,这与他赞同的在哲学中进行的那种概念抽象类似。正如哲学通过创造概念对问题做出回答,所以当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对特定情况做出回应时,我们就参与到法理学之中,这意味着创造性地修改现有的法律原则或创造新的法律概念以适应特定情况。在法律中就像在思想中一样,这一具体事例具体分析的方法是这样一种手段,它将运动引入抽象概念之中,因而更严密地探讨生活状况:
为自由而行动,生成革命的,是要在求助于司法制度时在法理学中采取行动…这就是创造法律……这不是应用“人权”的问题,而是创造新的法理学形式的问题……我总是迷恋法理学、法律……如果我没有研究哲学,那么我就会研究法律,但恰恰不是“人权”,更确切地说我会研究法理学。生活就是如此。没有“人权”,只有生命的权利,因此,生命是接二连三地展开的。(ABC,G commeGauche)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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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