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观在发展着,关于这一点的这些简短说明表明如何可以把他看作一个可以说明德勒兹关于哲学概念的建构主义的例子。相较而言,德勒兹并没有体现罗尔斯就基本政治概念的内容而言所理解的截然不同的“建构主义”。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理论的建构主义方法指的是某个政治正义观念之内容并非源自之前的道德或政治真理,而是可以看作在民主社会中塑造公民的性格和处境这一过程的结果。理性行动者在原初状态中会接受的那些原则提供了该内容,而这些原则被恰当地构想出来以塑造出理性个体将什么视为公平条件(Rawls 2005,103-104)。德勒兹对建构概念之过程的理解与罗尔斯得出正义原则的过程并不相同。他强调哲学不是对话,哲学概念不是通过任何协定或协商创造出来。如果哲学“痛恨讨论”,这并不是因为它要求我们相信我们自己,而是相反,因为它要求我们创造概念以解决问题,这些问题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只有在其答案中才变得清楚起来(QP23,29)。
第九章 乌托邦政治哲学:德勒兹与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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