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尽管罗尔斯关于正义的建构主义与德勒兹的概念建构主义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别,一旦考虑到二人都致力于作为某种政治理性的哲学这一事实,我们就可以认为他们在更深的层面上有联系。德勒兹将哲学概念定义为对问题的回答:“所有概念都与问题联系着,没有问题,它们将没有任何意义。”(QP22,16)罗尔斯同样认为自己的正义观念是对某个特定问题的回答,即自由民主国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能是良序的,在这里良序意味着根据一种公共正义观念来治理社会。如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提出的,他的两个原则“只不过描述了为成为一个[良序]的自由社会,自由社会必须要做些什么……罗尔斯的原则来自于自由主义这一观点本身”(Korsgaard2003,115)。换言之,《正义论》的目的是为这样一个社会—被看作一种个体的联合,在其中人们公平地分摊合作的利益和责任,人人都根据公共认可的正义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提供一种关于社会正义之原则的观念。这些原则赋予个体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恰当地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责任”(Rawls 1999b,4)。
366
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