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社会并不总是这个意义上的良序,但罗尔斯提出人们普遍认识到需要这样的原则:“那么,当赋予人们基本权利和义务时不在个体之间进行任意区分,当法规决定为了有利于社会生活在互相冲突的要求之间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时,那些持有不同正义观念的人仍能认同制度是正义的。”(Rawls1999b,5)在此基础上,“认为正义概念(concept)与各种不同的正义观念(conceptions)不同,认为正义概念由这些不同系列的原则、这些不同的观念共同发挥的作用规定,这就很自然了”(Rawls1999b,5,着重点为我所加)。按照科尔斯戈德的提议,我们可以说概念在这里指的是任何解决潜在问题的答案,而观念指的是对问题给出的特定答案(Korsgaard 2003,16)。这样来理解的话,政治哲学是建构(正义、民主、自由等等)观念,以尝试解决由尝试在民主社会中生活提出的某些问题。如我上面提到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供了关于概念一观念区分的更详细的说明。但是,要描述一个能够作为良序社会之基础的不变正义观念这一目的仍然没变。就政治哲学回答的某些问题而非所有问题而言,这一方法颇为有用。
第九章 乌托邦政治哲学:德勒兹与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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