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宽恕这个词的用法源自基督教或亚伯拉罕传统,当德里达称这一传统从根本上被分为两种宽恕—一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宽恕概念,一种是只有在特定条件中,比如犯罪者的悔改,才可能的宽恕——时,这第二种解构分析再次出现。在这一条件下,有罪方认识到罪行,并且通过这样做被改变了,因此就不再是有罪方本身寻求宽恕。同时,他认为,只有极限情况赋予宽恕这一观念以力量或意义。这包括真正不可宽恕的行为这一观点和无条件的宽恕这一观点:“人们不是一定要坚持实至名归的宽恕行为,如果确实有这种宽恕行为的话,一定要无条件地宽恕不可宽恕者?”(Derrida 2001a,114;2001b,39)原因是如果人们只宽恕可宽恕之事,宽恕概念就失去了其效力,就像如果人们只在特定条件下才宽恕某人或某事,宽恕概念会失去效力一样。同样,如果人们只能给别人免费的礼物,或者只是期待别人回礼才给别人礼物,那么礼物这一概念也就失去了效力。同样,正义这一概念如果沦为与法律一致的程序正义这一观点,那么它就会失去效力,就像好客如果不表明与无条件好客的关系就会失去效力一样。
第二章 德勒兹、德里达和哲学的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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